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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動載具借用規則

借用對象:本校教職員及學生
借用事項:

1.持借閱證或身分證件至服務櫃檯辦理借用。
2.每人借用以一台為限,可借用7天。逾期歸還須繳納滯還金30元/天。
3.借用時請當場確認設備之狀況及相關配件是否正常及齊全。如有問題請立即反應,一旦攜離圖書館櫃檯後,衍生之毀損問題,由借用者自負責任。

4.歸還時應與櫃檯人員確認借用之設備及相關配件完整,始完成歸還手續。
5.設備若於歸還後仍存放私人檔案者,業務承辦人員得逕行刪除。